中共百色市政法委员会 主办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法动态 > 全区政法要闻
政法专题
全区政法要闻

醉驾代价:两名公职人员被“双开”

日期:2013-12-23来源: 广西法治日报点击:

□平安广西网/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黄正海

醉驾的危害,不仅仅是拘役,还可能是生命的消逝。12月19日,记者从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从今年1月至12月,江南区法院共审结危险驾驶案8起,8人均因醉酒驾驶,被判处1至3个月不等拘役。其中两名公职人员因为醉驾被开除公职、党籍。元旦春节将至,群众走亲访友、聚会聚餐等活动频繁,是酒后驾驶的高发期。交警提醒各位驾驶人,切勿心存侥幸酒后驾驶机动车,以免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伤害。

醉驾被“双开

“这件事让我付出了惨痛代价,被单位开除了公职……”46岁的罗某得知自己因酒醉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2个月时,万分懊悔地说。

今年1月14日23时许,在某单位工作的罗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南宁市江南区星光亭洪路口时,被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民警设卡检查。在民警要求罗某进行酒精吹气测试时,他拒绝配合。随后,罗某被带到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液进行乙醇定量检验。经检验,罗某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14.5㎎/100ml,属于醉酒状态。法院认为,罗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罗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醉酒标准,并在交警检查时拒绝配合,且在车流人流量大的路段驾驶机动车,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法院判决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随后罗某被单位开除公职。

江南区法院专职审理醉驾案的法官赵慧玲说,她今年审理的醉驾案中,涉及两名公务人员。其中一人是醉驾撞伤了他人,另一人是交警排查时被抓。法庭上,他们苦苦恳求希望免于刑事处罚,但最终都被以危险驾驶罪定罪,且因此被开除了公职和党籍。

醉驾原因多

早在2011年5月,醉驾就被写入刑罚,然而醉驾依然频发,原因何在?在新闻发布会上,江南区法院从案件来源上,分析了醉驾多发的原因。

首先,警力欠缺,导致路面设卡查处无法形成常态化,让一些守法意识不强的驾驶人有侥幸心理,在饮酒之后,企图蒙混过关。

其次,法律宣传缺乏针对性。在8起案件中,一半以上为农民和无业人员,他们受生活社交范围狭窄、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影响,对醉驾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庭审中,大部分被告人辩称,对“醉驾入刑”不知情,认为这只是普通交通违法行为。

第三,刑罚威慑效果不佳。依照《刑法》相关规定,醉驾最高只能判处拘役6个月。在江南区法院受理的8起案件中,量刑从1―3个月不等,其中4人被判处缓刑。

法院表示,量刑的多少,主要考虑以下因素:醉酒程度、被告人是否有驾驶资格、涉案机动车的车辆状况、造成损失的大小、案发地点在案发时的人流车流密集度、案发时的天气情况、被告人被查获后的配合度等。

针对这些原因,江南区法院已开展相关工作,加大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办理危险驾驶案件的工作制度,从审查到起诉到审判,力求7日完成,保证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另外,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扩大普法的范围,改变普法手段。

醉驾成本高

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十三大队宣传中队中队长刘强认为,酒醉驾驶的成本已经由原来的行政拘留变为拘役,性质由违法上升为犯罪,“犯罪记录将跟随一个人的终生”。除了获刑和民事赔偿,醉驾还有大量“后遗症”: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醉驾营运机动车的,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醉驾被判刑的,失去考取公务员的资格,已经录用者将被开除公职;不得入伍参军;影响就业,已经就业的将面临失业;不能担任国有企业、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的董事和高管等。

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时值元旦春节来临之际,各种应酬增多,驾驶人要严格自律,深刻认识到酒驾的危害性,时刻牢记驾车不饮酒、酒后不驾车的准则并认真遵守,参加聚会尽量不要驾车前往,做好源头防控。

[责任编辑:徐陆军]

 

相关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