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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青春》作者被索赔53万元

日期:2014-03-06来源: 广西法治日报点击:

□平安广西网/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黎品玉 见习记者 黄举志 通讯员 涂媛媛

只要在网上“百度”搜索一下“辛夷坞”3个字,均可以见到这样的表达:“当下最炙手可热的80后女作家,青春文学新领军人物,独创‘暖伤青春’系列女性情感小说,其所有作品均长居销量排行榜冠军位置,并陆续被改编成影视作品……”

南宁北漂作家辛夷坞,出版新小说《蚀心者》后,被原先的经纪公司告上法庭。3月5日下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开庭审理《蚀心者》优先签约权案,引起媒体及社会的关注。

另找经纪公司出书 “老东家”索赔53万元

辛夷坞出生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是南宁妹蒋春玲的笔名,毕业于广西师范学院,之后到北京发展。从2007年开始,她与北京开维文化有限公司(下称开维公司)建立合作出版关系。开维公司为北京人侯某投资设立,侯某任总经理,同时他还开设北京阅读纪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阅读纪公司)。

就双方的合作事宜,辛夷坞与开维公司签订了《出版合作协议书》,约定:从2007年5月25日起到2012年5月24日止,辛夷坞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创作的作品交开维公司策划出版,原则上每年至少创作一部不少于20万字的作品,作品创作动笔之前,辛夷坞应向开维公司通报所写的内容和主题,接受开维公司的市场指导。

此后,辛夷坞创作发表了《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原来你还在这里》、《晨昏》、《山月不知心底事》、《许我向你看》、《我在回忆里等你》、《浮世浮城》、《蚀心者》等畅销作品。其中《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被赵薇拍成电影,创下票房奇迹。

2010年,辛夷坞就《浮世浮城》一书,与阅读纪公司签订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网络电子版权、手机阅读版权买断协议及相关授权委托书。

因利益关系,双方发生分歧,终止出版合作关系,2011年3月11日,辛夷坞、开维公司、阅读纪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其中的第六条“其他事项”中约定“甲方(辛夷坞)新创作的作品,在同等出版合作条件下,丙方(阅读纪公司)有优先签约的权利。”第五条约定“甲方(辛夷坞)违反本补充协议,应向丙方(阅读纪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整。”

2012年12月4日,阅读纪公司发现辛夷坞出了新书《蚀心者》,此书交由北京儒意欣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儒意欣欣公司)出版代理。

开维公司、阅读纪公司甚为不满,12月7日向辛夷坞发出律师函,要求协商解决,以维护自己的优先签约权。未如愿后,因辛夷坞住所地在南宁,开维公司、阅读纪公司向南宁中院提起民事诉讼,向辛夷坞诉求50万元违约金,以及为此支出的律师费等30071.8元。

法庭激辩:优先签约权有无有效期?

昨日的庭审围绕4个焦点展开:阅读纪公司的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诉讼?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优先签约权?要求被告支付50万元违约金及3万多元律师费等是否合法有据?

在起诉书中,开维公司为原告一,阅读纪公司为原告二,两公司请的是同一位北京律师。

辛夷坞请的也是北京律师。

就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方认为《补充协议》是三方自愿协商签订的,是合法有效的,阅读纪公司享有《补充协议》中的优先签约权利。

辛夷坞的代理律师认为,辛夷坞是个年青的个体作家,与对方的法人地位相比,处于弱势。本来《补充协议》是在《出版合作协议书》的基础上签订的,约定的是跟开维公司的合作关系,可开维公司、阅读纪公司的老板——侯某,却在《补充协议》中把阅读纪公司生“拉”进来。阅读纪公司不具有《补充协议》的合同主体资格。合同是侯某的公司起草出具的,“优先签约权”条款也是格式条款。明显不公平。

是否重复诉讼?辛夷坞的代理律师认为,案件已经在北京大兴区法院就相同协议纠纷做过处理,调解已经生效,现在又来南宁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诉讼,明显是浪费国家司法资源。

原告方认为,大兴区法院调解的是辛夷坞其他作品的经销问题,现在这起案件针对的是《蚀心者》这本书的作品优先签约权问题,这是两个不同的案件。

就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优先签约权问题,法庭的调查、举证花了不少时间。

“甲方(辛夷坞)新创作的作品,在同等出版合作条件下,丙方(阅读纪公司)有优先签约的权利”这一条款是本案的核心。原告认为:按照《补充协议》,辛夷坞创作的新作品,在同等出版合作条件下,阅读纪公司都有优先签约权。

辛夷坞方认为,《补充协议》是《出版合作协议书》的补充,按后来双方的终止约定,《出版合作协议书》的有效期提前到2011年6月30日止,所以对所谓的“优先签约权”,有效期应该是在2011年6月30日以前。而《蚀心者》是2012年11月出版的,应该不在《补充协议》约定之内。

辛夷坞方同时认为,原告方从辛夷坞的作品中获利巨大,可给作者的报酬一直偏低,而儒意欣欣公司给的报酬要远远高于原告方,所以不是“在同等出版合作条件下”,故辛夷坞并没有违约。

主办法官问:“《补充协议》里是否明确合同的有效期?”

双方表示没有具体的条款约定。

庭审最后,双方表示有调解意愿,等庭后再出具体方案。审判长落槌休庭。

 

[责任编辑:徐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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