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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坡县:注射疫苗未履行告知义务,医院有错应担责

日期:2013-09-10来源: 百色市委政法委点击:

本网那坡讯 9月8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那坡县梁某夫妇状告某卫生院为其儿子注射疫苗后死亡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卫生院赔偿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24356.20元。

2011年11月9日下午,家住那坡县坡荷乡的梁某、黄某夫妇两人持预防接种证,带儿子黄小某到那坡县某卫生院接种第二针乙肝疫苗。 11月11日凌晨4时许,黄小某突然死亡, 7时其家属将其埋葬, 后于10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当天中午,那坡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前往调查。12日,县、市组成联合调查组前往调查,要求进行尸检,但梁某、黄某夫妇不予配合,导致尸体检验无法进行,黄小某死亡原因无法查明。2012年1月30日,梁某、黄某夫妇以那坡县某卫生院无行医资质的人员从事医疗活动,未严格按照接种操作规程提供医疗服务,导致黄小某死亡为由,向那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那坡县某卫生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138546.2元。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驳回梁某、黄某的诉讼请求。梁某、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那坡县某卫生院的接种疫苗行为不属于无证行医行为,而导致梁某、黄某儿子死亡原因不能查明是因为上诉人未能提供尸检,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那坡县某卫生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了询问和告知义务,故应认定该院未向上诉人梁某、黄某告知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及注意事项和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及是否有接种禁忌记录,因此,卫生院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20%的责任。遂判决由那坡县某卫生院赔偿梁某、黄某夫妇因儿子死亡的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共24356.20元。(陆开廷)

[责任编辑:王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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