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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丢钱让人捡 醉翁之意在手机

日期:2014-04-03来源: 百色市委政法委点击:

本网右江区讯 近日,右江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采取向地上丢钱,然后趁机盗取他人财物的韦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时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2013年3月22日,韦某来到百色市右江区新兴路某网吧,看到被害人候某正专注上网,其白色魅族牌MX型手机放在电脑桌上。于是韦某先将几元钱扔在候某的座位后面,然后拿着擦布装成网管人员打扫卫生来到候某旁边,并告诉候某钱掉了,当候某转身捡钱时,韦某便趁机将候某放在台面上的手机盗走。

之后韦某分别以同样的方式,在百色市右江区的多家网吧实施了多起盗窃行为,总共盗得手机5部,经价格部门鉴定,韦某盗窃的手机价值共计12736元。

经开庭审理,右江区人民法院认为,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予以酌情从轻,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韦茗胧)

[责任编辑:张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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