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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元配件损坏 消费者强要商家赔1万元

日期:2014-08-13来源: 广西法治日报点击:

□平安广西网/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何可寒 通讯员 陈珍妮

一名消费者买到质量有“问题”的汽车配件时,不是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权,而是带10多人上门强行索取了1万元赔偿款。事后,商家不服,通过法律程序维权,法院审理后认定消费者索取的1万元构成不当得利,判决其返还商家。

买到“问题”配件 索要万元赔款

刘老三夫妇在河池市金城江区开了一家汽车配件店(以下简称汽配店),因夫妻俩经营有方,店里的生意一直不错。2007年5月11日,莫强花80元在汽配店购买了一个汽车轴承。5天后,莫强打电话到汽配店反映,他买的轴承安装后汽车空车跑一趟就损坏了,并导致其修车花去一大笔钱。

6月5日,莫强到汽配店索赔。刘老三确认轴承损坏后,要求把轴承送到权威部门检验明确责任后才能进行赔偿。此后,刘老三和轴承的生产厂家多次与莫强协商赔偿事宜,因莫强索赔的金额过高,双方一直无法达成协议。

7月16日中午,莫强带领10多人来到汽配店,说是要跟刘老三“好好谈谈”。“等工商部门出具检验结果再确定如何赔偿好不好?”刘老三恳请莫强按程序索赔,这样他才有依据向生产厂家申请赔偿。然而,莫强等人一定要刘老三夫妇当天就交出赔偿款,跟莫强一起来的一名男子还用强硬态度发出了最后通牒。无奈之下,刘老三夫妇凑了1万元现金交给莫强,莫强则写了一张收据:今收到汽配店1万元赔偿款,事情到此结束。

商家报警追责 最终销案处理

“一个80元的轴承损坏,竟然要赔偿1万元修车费。”入夜,刘老三辗转反侧难以成眠,越想越觉得自己被敲诈了。次日,刘老三到公安机关举报,告莫强涉嫌敲诈勒索。

2008年1月9日,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调查取证后,提请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逮捕莫强。22日,金城江区检察院审查后决定不批准逮捕莫强。对此,刘老三不服,这些年来他分别向河池市金城江区检察院、河池市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直至2012年9月17日,自治区检察院仍然作出维持不予批捕莫强的决定。

其实,早在2008年1月23日,金城江公安分局对莫强涉嫌敲诈勒索一案已作了销案处理。至此,刘老三才意识到自己维权的方法不当。

改走诉讼途径 要求返还赔款

2013年12月29日,刘老三夫妇到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莫强返还1万元不当得利款。

金城江区法院开庭审理时,刘老三夫妇认为,莫强在他们店里购买的汽车轴承损坏后,不是采取正当的方法索赔,而是使用不正常手段逼迫他们,导致他们违背自己意愿交出了1万元赔偿款。莫强获得这1万元属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

莫强说,刘老三夫妇要求他返还1万元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他们的诉讼请求。此外,汽配店售出的轴承使用不到一天就损坏了,造成他修车花去2万多元。刘老三赔偿他1万元,事前已充分协商,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不当得利,他不应该返还。而且,刘老三给他1万元赔偿款也是为了挽回汽配店的声誉,即使超出应赔偿的数额也是属于道义上的支付。后来刘老三到公安机关举报他敲诈勒索,公安机关调查后最终作了销案处理,这也证明他没有敲诈勒索的行为,相反可证实这笔赔偿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构成不当得利 判决如数返还

金城江区法院审理后,归纳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刘老三夫妇起诉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莫强获得1万元赔偿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法院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第8条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从2007年7月17日刘老三夫妇向公安机关举报莫强涉嫌敲诈勒索,到2012年9月17日刘老三夫妇收到自治区检察院作出维持不批捕莫强的决定为止,依据上述规定该时期产生诉讼时效中断,因此他们请求民事保护的诉讼时效应从2012年9月18日开始起算。刘老三夫妇在2013年12月提起诉讼,并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时效。

法院指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包括:一方受益,他方受损,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一方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莫强在汽配店购买的轴承有质量问题导致其修车受损,他向经营汽配店的刘老三提出了索赔,但是莫强没有通过正当的方法维权,而是带十几人到汽配店,通过不正当手段逼迫刘老三支付了1万元赔偿款。可见,支付1万元不是刘老三的真实意愿,并非双方充分协商的结果。在赔偿责任还没有分清的情况下,莫强获得刘老三夫妇的1万元赔偿款,显然没有合法根据,也显失公平,因此莫强构成不当得利,他应当把这笔钱返还给刘老三夫妇。

法院告知莫强,如果他有证据证实,其修车损失确实是因在汽配店购买的轴承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的,可以另行起诉维权。

近期,金城江区法院判决莫强返还不当得利1万元给刘老三夫妻。

据悉,莫强在判决书生效后已经返还刘老三夫妇1万元。

 

[责任编辑:徐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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