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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农村生活垃圾 亟须完善法律制度

日期:2013-07-11来源: 广西法治日报点击:

平安广西网/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吴志刚

 

从今年4月下旬开始,“美丽广西•清洁乡村”活动在我区各地展开,农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整治,乡村环境卫生大为改观。6月上旬,记者随 2013年广西环保世纪行采访团前往宾阳、上林、平南等县和南宁良庆区的多个村屯进行采访,看到昔日随意丢弃垃圾的现象少了,村容整洁了。6月26日,自 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西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引(试行)》,为我区农村选择适宜的生活垃圾处理路线提供技术指导。

然而,记者在采访中也了解到,农村环境管理体系和法律法规仍严重缺失。如何健全我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防范农村生活垃圾污染行为的发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村规民约、《环境卫生公约》等上村务公开栏。

用村规民约约束改变随意扔垃圾陋习

 

6月8日,记者走进平南县官城镇新联屯,展现在眼前的是一条条水泥路面的村道,洁净的村道直通农家,村道两旁草丛中没有丢弃的垃圾。农家大 院的柴禾堆放有序,院内不放养家禽。农户家的生活垃圾由保洁员集中收集,转运垃圾填埋场。漫步在绿树成荫的村道上,让人心情愉悦、神清气爽。

在宾阳、上林县和南宁良庆区等地的多个村屯,记者已看不到昔日垃圾成堆、臭气熏天、苍蝇飞舞的情景。

村容面貌发生巨变靠什么?平南县大安镇订木村石保屯村民说,是“清洁家园”专项活动带来了福音。

“清洁家园”专项活动开展后,订木村石保屯村民代表会议制订了《卫生保洁公约》《村规民约》等,村民共同遵守,相互监督。在石保屯宣传栏上,张贴有《村民理事会卫生管理职责》《村级清洁卫生管理制度》《农村卫生保洁员岗位职责》等多项制度。

记者注意到,《卫生保洁公约》规定“垃圾要堆放到指定的垃圾池内;教师、家长要引导学生和孩子从小养成讲卫生、爱清洁的良好习惯”。《村庄 卫生管理制度》第1条规定:“每个村民要讲究社会公德,做到不乱扔垃圾杂物,不放养家禽家畜,不在公共场所乱堆乱放垃圾。”第2条:“每个农户要养成良好 的卫生习惯,始终保持室内干净卫生,要求每日一小扫,一周一大扫,一月一整治。”第4条:“对有损公共环境卫生行为者罚款20元;对不经理事会同意,擅自 在公共场所乱堆乱放者,每次罚款30元;对故意散放家禽家畜者,每次罚款20元;对不服从卫生管理影响村集体荣誉者,每次罚款20元。”

村民天天见面,都是乡里乡亲的,如何执行处罚制度?石保屯负责人说,谁都想有一个干净整洁的家园。执行各种制度重在教育、劝说,引导村民自觉规范行为。目前,村民环保意识普遍提高,自觉遵守村规民约,还没有一个村民被罚款。

记者从贵港市市政管理局了解到,目前,贵港市有917个行政村将卫生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占全市1152个行政村的79.6%;有630个行政村建立村民理事会,占全市行政村总数的54.68%。这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打下坚实的基础。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有了技术指导

“清洁家园”活动开展后,各地处理农村生活垃圾遵循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采取“村收镇运县处理”模式。但有的村屯从农村 实际出发,采取堆肥、填埋、焚烧等办法处理垃圾,一般是“就地处理为主,尽量不出村”,实现垃圾资源化、肥料化,减少县城垃圾填埋场的压力。

6月26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西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引(试行)》,为我区农村选择适宜的生活垃圾处理提供技术指导。这是全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建设的技术指导文件。

村民非法处理垃圾时环保执法遇瓶颈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有《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其中,《环境保护法》是 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最基础的法律。但是,适用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还没有。

自治区环保厅有关人员介绍,1995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7年,自治区政府发布施行《广 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行政罚款实施办法》。近年来,我区多次修订和充实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活环境质量的职责。自治区党委、政府作出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广西的决定》《关于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的决定》以及经自治区 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生态广西建设规划纲要》等,为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政策法规保障,促进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稳步开展。

自治区环保厅生态处副处长潘国尧认为,我国的环境管理体系是建立在城市和重要工业点源污染防治上的,目前尚未建立起适应农村环保实际需要的 法律法规体系,现行环保法律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 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限期治理制度在农村环境保护实际工作中难以有效推行。农 村环境保护机构还不健全,县级以下政府基本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农村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9条规定:“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

处理农村生活垃圾,我区是否出台了相关防治办法?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目前,广西还没有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关于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的防治,当前国内尚无专门的立法。

村民自行焚烧塑料垃圾污染空气、村民乱倒垃圾污染环境,针对村民非法处理生活垃圾的问题,环保部门如何依法处理?上林县环保局韦雄文说,只能说服教育,在执法方面目前可以说还“无法可依”。

健全法律制度重在提高村民的环境法律意识

针对当前农村垃圾处理存在的法律问题,自治区住建厅村镇建设处副处长覃运欢建议: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完善农村垃圾处理的地方性法规或地 方政府规章,制定符合各地实际的农村垃圾处理标准;加强农村垃圾处理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农村垃圾处理主体的法律责任;实施环境教育,提高农民的环境保护意 识;农村垃圾处理需要城市的环境援助;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管体制。

广西法治日报法律顾问团成员单位之一、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认为,立法应当强化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法律责任。对于随意倾倒或填埋农村生活垃圾、不按规定实现垃圾分类等行为,立法应当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环保部门和住建部门的有关人士指出,解决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问题,不仅要完善我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还要强化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才能建设好美丽乡村。

 

【责任编辑:徐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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