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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居间合同报酬获支持

日期:2013-08-13来源: 百色市委政法委点击:

本网西林讯 8月8日,西林县法院对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王某被判支付原告罗某居间报酬34500元。

王某与罗某于2012年6月21日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罗某居间介绍王某与云南省富宁县嘉华营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造林合同,王某以每亩15元的价格支付报酬。协议签订后,罗某居间介绍,促成王某与富宁县嘉华营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两份造林承包合同,造林面积共2300亩。按约定,王某应当支付罗某34500元的报酬,但王某拒付至今,罗某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与王某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权利义务。罗某依约促成王某与他人签订造林合同,已充分履行了其义务,王某应当履行给付居间报酬的义务,罗某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熊保明)

[责任编辑:王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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