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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业县:聚众冲击国家机关 四农民被判刑

日期:2013-09-25来源: 百色市委政法委点击:

本网乐业讯 2013年9月23日,乐业县人民法院对为达到个人目的,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被告人张某文、张某伟、张某武、张某友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四被告人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年(缓刑五年)、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

2013年3月5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文、张某伟与张某流三兄弟雇请丘坚用挖掘机在乐业县同乐镇当站廉住房旁挖基脚建房。当天13时许,三人拿抽水机到挖好的基坑抽水准备下脚,并由张某流提着水泵下到约5米深的基坑内抽水作业。在安装水泵过程中,基坑东北向顶部间距1.4米左右的排水沟突然发生倒塌,将张某流埋在基坑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文、张某伟及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救援,于当日19时将张某流救出地面,但张某流已死亡。被告人张某文、张某伟认为其弟张某流之死系政府建设的排水沟存在质量问题所致,随即指派被告人张某武去制作一张内容为“豆腐渣工程,还我弟命来!政府、、、政府、、、”的横幅,并向县政府索要120万元赔偿金。因索要未果,被告人张某文提出将张某流的尸体抬到县委、县人民政府,以实现赔偿要求。23时许,被告人张某文组织现场看守张某流尸体的亲戚将尸体抬至县委、县人民政府,强行爬门递入县委、县人民政府办公大院,被告人张某伟、张某友指挥人员把尸体停放在办公楼一楼大厅。而后,被告人张某武让人把尸体抬至县委、县人民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匾牌下进行照相;随后安排人员烧香、烧纸钱、燃放鞭炮、哭闹、喝酒等,并将横幅挂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大门上。经有关部门的领导及工作人员多次劝说无果,直至次日6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文、张某伟、张某武、张某友等人强制带走。

乐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文聚集多人,被告人张某伟、张某武、张某友积极参加,强行将尸体抬入县委、县人民政府办公院内停放时间长达6个多小时,以实现自己的巨额赔偿愿望,致使县委、县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给县委、县人民政府施加压力,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损害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权威,使其尊严受到损害、威信降低,造成严重损失,社会公众遵纪守法的良好风气遭到破坏,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应予严惩。为此,针对上述被告人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做出以上判决。(杨永瑶 罗应全)

[责任编辑:王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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