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百色市政法委员会 主办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法动态 > 全区政法要闻
政法专题
全区政法要闻

女童进粉店嬉戏 掉进烫锅致残

日期:2014-04-11来源: 广西法治日报点击:

□平安广西网/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赖隽群

放学了,一女童被同校的堂哥接走,兄妹俩在等待家长集资雇请的司机来车送回家期间,女童溜进学校附近的一家已收摊的米粉店里嬉戏,不慎掉进烫粉锅被严重烫伤,造成六级残疾。谁该为女童受到的损害负责?日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各方侵权责任大小,对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学校赔偿女童4万余元,司机和粉店老板各赔偿2万余元。

女童放学无人监管 掉进烫锅落下残疾

柳江县穿山镇一所小学除接收学生入校就读外,还办有一家幼儿园,由该校教师谢晋爵承包。幼儿园按每学期每个孩子60元交给小学管理费。因为没有专门的校车,在该小学和幼儿园上学的某村屯孩子,由家长雇请龙松柏驾车负责接送,每人每学期付费500元,接孩子回家的地点设在小学门口。2012年初,袁珏莹在该校幼儿园上大班,她放学都由同校就读的堂哥接走,一同坐龙松柏的车回家。

同年3月28日16时30分,学校放学后,龙松柏没有按时到校门口接孩子。小珏莹在候车期间穿过马路,溜进距学校100米远的一家米粉店玩耍时,不慎跌入热腾腾的烫粉锅。店主余途利夫妇立即跟随龙松柏的车,将被烫伤的小珏莹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其全身51%面积二度烫伤。余途利夫妇、龙松柏各付3000元作为小珏莹的救治费用,学校负责人及谢晋爵老师随后也到医院探望受伤的小珏莹。

小珏莹住院92天,花去2.7万余元,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六级伤残。小小年纪就遭此横祸,落下终身残疾,今后的人生道路怎么走?于是,父母代理小珏莹向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谢晋爵老师、余途利夫妇、龙松柏司机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7万余元。

一审判决各方分责 共同赔偿女童损失

柳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余途利夫妇经营的米粉店是对外开放的场所,店主对进入米粉店的人员都有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及注意义务,袁珏莹在店内被烫伤,店主应承担主要责任。龙松柏收取费用,负责接送学生上学和放学回家,对袁珏莹放学回家这段时间的人身安全负有监管职责,龙松柏不按时开车到指定地点接孩子,造成袁珏莹候车时进入米粉店,对其受伤应承担相应责任。

谢晋爵作为幼儿园的实际经营者,明知来接袁珏莹的堂哥也是未成年人,仍让其接走,客观上使袁珏莹处于无成人监管状态,应承担相应责任;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向幼儿园收取一定管理费,对幼儿园有监管职责,应与谢晋爵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袁珏莹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安排未成年人接袁珏莹回家,监护职责不到位。综合各方过错程度,袁珏莹应自行承担20%责任,余途利夫妇承担60%责任,龙松柏承担10%责任,学校、谢晋爵共同承担10%责任。

柳江县法院依法核实并确认袁珏莹因伤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余元,根据各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比例,作出判决:扣减已付给的3000元,余途利夫妇还应赔偿袁珏莹5.7万余元,龙松柏还应赔偿7000余元;学校和谢晋爵共同赔偿袁珏莹1万余元。

粉店老板不服上诉 各方辩称自己无责

余途利夫妇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时粉店已收摊,我们把烫粉锅从灶上搬到旁边后去收拾其他物品。袁珏莹何时进店我们不清楚,她不是顾客,也没有监护人陪同,突然闯入被烫伤,应由她自己负责。”余途利夫妇认为他们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袁珏莹的代理人认为,米粉店是开放性的,作为经营者应对进入的人尽到保护义务。

龙松柏答辩称:“我的职责是开车接送学生,如果开车途中发生事故,是我的责任。现在不是我开车出事,我不该赔偿。我开车接送学生的时间是下午4点30分到5点30分,因接的学生较多,误点很正常。”

学校则认为,当时已经放学,老师将学生送到家长委托接送的司机手中,学生已在家长指定的监管人视线范围。袁珏莹等学生走到校门口,龙松柏叫他们在商店的路边等车,安全隐患很大。况且本案发生在校外,学校无不当行为,不承担责任。

谢晋爵不同意龙松柏说法:“司机说发生在车上的事他才负责,这是不成立的。假如他半途放学生下来,难道发生事故也不负责?我们要求学生在校门口等车,但那天司机叫学生到商店路边等车,责任不在我。”

二审法院厘清责任 学校失职赔偿4万

小珏莹究竟是怎么跌入烫锅的?二审期间,余途利夫妇提交26张相片作证明:从学校到粉店要穿过马路,距离有100米;粉店分有工作间和服务区,烫粉锅在工作间,常人不能进去;烫粉锅有盖子盖着,从烫粉锅及锅盖损坏情况看,小珏莹是坐到锅盖上把锅盖压变形后才被烫伤。

柳州市中院审理后认定:从照片看,粉店工作间和用餐间互通,并未严格区分;袁珏莹的同学作证,案发时袁珏莹一直往背后跳,被水管绊倒后跌进烫粉锅里。证人所述内容真实可信。

中院认为,幼儿园明知其学生在离学校100米的商店由司机接回家,仅将袁珏莹交由其未成年的堂哥带去候车,而不是由幼儿园的工作人员直接将学生交给司机,未尽到应尽的义务,与案发有因果关系,应认定幼儿园有主要过错;龙松柏对由其负责接送的学生应负有安全管理义务,但他没有按时到离学校最近的地方接送学生,存在一定过错;余途利夫妇的米粉店是对不特定人员开放的营业场所,对进入米粉店的人员,无论是否属于其服务对象,均应负有相应安全保障及秩序管理义务;袁珏莹的父母任由未成年的堂哥将她从幼儿园领出,监护职责不到位。

中院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认定袁珏莹自行承担20%责任,并无不当;幼儿园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幼儿安全交接义务,存在主要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应承担40%责任;幼儿园并非独立法人,责任首先应由幼儿园承包人谢晋爵承担,幼儿园是小学设立的机构,一审法院要求小学与谢晋爵共同承担责任正确,但只承担10%责任与其过错程度不适应,裁量畸轻。

龙松柏的不当行为与案发也有因果关系,应承担20%责任;余途利夫妇作为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20%责任为宜。

日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改判:扣除已支付的3000元,余途利夫妇赔偿袁珏莹1.7万余元,龙松柏赔偿1.7万余元;学校和谢晋爵共同赔偿4万余元。

(文中人名为化名)

●相关法律

《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7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徐陆军]

相关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