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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酒后受伤 是否属工伤引争议

日期:2014-06-16来源: 广西法治日报点击:

□平安广西网/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赖隽群

一家建材厂的一名职工吃午餐时喝了几杯酒,下午在工作岗位受到事故伤害。伤者是酒后违规开车取乐还是在工作?是属于意外受伤还是工伤?建材厂与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柳州市人社局”)有不同的看法,最后诉至法院。案件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建材厂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职工受伤时醉酒,不能撤销柳州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饮酒后工作中受伤 职工获认定为工伤

中年男子韦成旺是一家建材厂的职工,该厂主要生产砖块,而他的工作是清洁厂里运输砖块用的摆渡车及摆渡车轨道。虽然厂里安排有专门开摆渡车的人员,但为了方便工作,韦成旺也经常开摆渡车。建材厂工人的上班时间为8时至12时、14时30分至18时30分,但由于韦成旺的清洁工作要配合砖的进出窑时间,所以,他经常不能在厂里规定的时间内上下班。

2012年11月26日,韦成旺吃午饭时喝了几杯酒。13时30分,工友董某出砖窑时没有关好调节空气的风门,韦成旺开摆渡车时不小心撞到风门,导致风门右边的滑轮脱落。韦成旺和董某抬起风门,想把脱落的滑轮装回轨道内,没料到风门左边的滑轮一并脱落,风门倒下将韦成旺压伤。

韦成旺被工友送到附近的医院,经诊断为脊髓损伤、骨折脱位、肺部感染,随后住院进行治疗。

伤愈后,韦成旺要求建材厂按工伤待遇给予赔偿,但厂领导以他不是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而是在喝酒后才出事为由,认为他不属于工伤,拒绝赔偿。

韦成旺不服,向柳州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3年4月8日,柳州市人社局审理后确认韦成旺属于工伤。

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

建材厂不服,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柳州市人社局对韦成旺作出的工伤认定。

城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成旺出事时虽然不属建材厂的正常上班时间,但他的工作性质需要根据砖进出窑的时间来确定其上下班时间,而事发时已有工人在砖窑工作,因此事故发生时是韦成旺的上班时间。尽管建材厂设有专门人员开摆渡车,但对韦成旺上班时间开摆渡车的行为从未有人制止,他当天开摆渡车是为方便工作而非玩耍。虽然韦成旺吃午饭时喝了酒,但没有证据证实他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中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醉酒”情形。因此,韦成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柳州市人社局认定他为工伤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2013年10月,城中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建材厂的诉讼请求。

工厂不服提起上诉 证据不足被判驳回

建材厂不服,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持认为韦成旺受伤是他自己醉酒所致,其受伤不属于工伤。柳州市人社局认定他为工伤是错误的,请求柳州市中院依法撤销。

建材厂上诉时认为,韦成旺的工种较轻松简单,应当按厂里规定的时间上班。当天下午,砖窑内并没有出砖和进砖坯,不需要韦成旺配合窑内的人员工作,厂里的领班也没有安排他加班。韦成旺在13时30分发生事故受伤,这刚好是他的下班时间,因此其并非在工作时间内受伤。韦成旺午餐时喝了0.5公斤的米酒,其醉酒后擅自去开摆渡车玩,撞到砖窑的风门,致使风门右边滑轮脱落。滑轮脱落后,韦成旺应当报告厂里,由厂里派出维修工来处理。但是,韦成旺和工友董某因担心厂里要追究他们的赔偿责任,两人抬起风门欲将滑轮装回轨道内,不料风门左边滑轮又脱落导致风门倒下,韦成旺因醉酒未能及时跑开被风门压伤。开摆渡车和修理风门都不属于韦成旺的职责范围,因此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他自行承担。

柳州市人社局答辩称,建材厂说韦成旺醉酒后发生事故,但没有提供其“醉酒”的有效证据,因此不能认定韦成旺醉酒。韦成旺开摆渡车是工作需要,其行为属于工作范围。至于韦成旺是否违规操作或违反厂里内部管理制度,对柳州市人社局做出工伤认定没有影响,因此韦成旺在事故中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此外,建材厂提交的举证材料中没有公安部门、医疗机构等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无法证实韦成旺具有《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建材厂要求撤销韦成旺的工伤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中院依法驳回。

柳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柳州市人社局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具有对本案被诉的工伤认定纠纷进行处理和作出决定的法定职责。建材厂认为韦成旺是在非工作时间受伤,但该厂工人证实他的工作时间并不固定,其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的规定,柳州市人社局依据韦成旺的申请和提供的证据,履行受理、审核、调查、决定、送达等程序,作出认定韦成旺为工伤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柳州市中院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的规定,职工醉酒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也不能认定为工伤。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职工是否在醉酒后发生事故,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无法获得上述证据的,可以结合相关证据认定。建材厂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韦成旺受伤时醉酒,现有材料虽能证实韦成旺在受伤前饮酒,但无法准确界定其达到酒醉程度,因此建材厂以“韦成旺醉酒发生事故”为由要求人社局撤销工伤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近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名为化名)

[责任编辑:徐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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