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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县: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动“真格”

日期:2014-07-17来源: 百色市委政法委点击:

2014年1—6月份,凌云县司法局针对全县所有的社区矫正人员,根据矫正人员的不同类别不同情况,划分为严管类、普管类、宽管类三个类别。强化各项措施,重点加强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用法律作武器,对全县的社区矫正对象“亮剑”。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吴某某,因其怀孕而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已消失,且刑期未满。为了不造成吴某某的脱管、漏管及重新违法犯罪,凌云县司法局在各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于2014年1月23日将罪犯吴某某押送到广西女子监狱服刑。

社区矫正对象兰某某,认为判了缓刑就没事了,不正确对待社区矫正,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管理,未经请假多次擅自离开凌云县境内到南宁市、田林县、百色市活动。凌云县司法局给予其书面警告四次,根据兰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服从监管的事实。凌云县司法局向右江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对兰某某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及相关材料。2014年4月28日,右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兰某某的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胡某某、万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经常不按时到司法所参加学习教育活动和作思想汇报,没有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身份是罪犯,没有真心悔过,改造自己,重新做人。而是偷偷地参与吸食毒品,2014年2月28日,胡某某在参与吸食毒品时被凌云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其供述从2014年2月份开始吸食毒品冰毒。2014年4月16日凌云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对万某某进行尿样检测,检测出其吸食毒品海洛因呈阳性。其供述于2013年11月份开始吸食毒品海洛因。执行机关凌云县司法局根据胡某某、万某某违反有关行政法规,情节严重,于2014年5月22日,同时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胡某某、万某某的缓刑建议书。2014年6月23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份《刑事裁定书》,依法撤销了胡某某、万某某的缓刑。分别执行原判刑期有期徒刑3年。

通过上述措施,有效促进了全县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有力地震慑了部分不服从教育监管、服刑意识不强的社区矫正对象,并对他们起到教育警示作用,从而保证非监禁刑法的有效实施。(谭顺团)

[责任编辑:徐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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