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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林县:90后开房容留未成年少女吸毒被拘役4个月

日期:2014-07-25来源: 百色市委政法委点击:

本网隆林讯 国家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避免青少年受到毒品的诱惑和危害,对容留未成年吸毒的行为实行“零容忍”,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都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近日,隆林县的一名90后少女唐某艳就因为在旅社开房容留未成年少女吸毒而触犯刑律,被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

2014年2月18日,被告人唐某艳用本人身份证在隆林县新州镇迎宾路某商务宾馆登记并和韦某(未成年人)一同入住8807号房。2月19日,王某美、黄某、农某、黄某(均系未成年人)先后到该宾馆8807号房内找被告人唐某艳玩耍。当晚20时许,被告人唐某艳提议吸食毒品并提供50元人民币,由王某美提供手机号码让农某联系一个绰号叫“阿泉”的男子购买了一包毒品氯胺酮(“K粉”),并容留黄某、王某美、农某在房间内吸食。之后农某又用100元人民币购买了两包毒品氯胺酮(“K粉”)继续吸食。22时30分,公安民警接到匿名群众举报,将上述人员当场抓获。经氯胺酮尿样检测,被告人唐某艳和黄某、农某、王某美、韦某、黄某尿样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艳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为他人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艳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艳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能自愿认罪,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是初犯,被告人的行为社会后果较轻、主观恶性不大,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唐某艳初中二年级后辍学在家,父母关系良好、邻里关系正常,父母虽与唐某艳一起居住但经常在老家务农,疏于对其的管教,其结交了一些父母疏于管教的同龄人,逐渐染上吸毒的恶习,虽曾被处罚但未深刻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加之法律意识淡薄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希望深刻反省并当真诚悔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法遂作上述判决。(黄朝实)

[责任编辑:徐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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