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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业县:法官为残疾人送执行款

日期:2014-08-12来源: 百色市委政法委点击:

本网乐业讯 2014年8月8日下午,广西乐业县法院执行法官一行三人前往同乐镇某屯将10000元执行款送到残疾人吴某手中,坐在轮椅上的吴某感动不已。

2011年5月,吴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从什岩往乐业方向行驶,途径平寨时装上黄某停在公路上的农用拖拉机,致使吴某当场受重伤,后吴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因伤情严重,在医治过程中吴某左腿被全部截掉,吴某花去医药费70000余元;吴某因被截掉左腿而成为残疾人。后经乐业县法院审理作出(2011)乐民一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黄某赔偿吴某各种费用65000元。因黄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吴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执行人员调查,被执行人黄某的妻子及女儿分别于2011年、2012年到医院进行大手术,所借手术费用至今未偿还;黄某无财产可供执行。吴某残后生活不能自理,其家中更是困难重重。为了妥善执行本案,执行法官耐心释法析理、从换位思考等方面做黄某思想工作,让其限期履行义务;执行法官的耐心与执着感动了黄某,家境同样困难重重的黄某东拼西凑筹到10000元交到法院。考虑到吴某行动不方便,8月8日下午,乐业法官及时将执行款送到吴某手中,彰显了司法为民的情怀。(杨永瑶)

[责任编辑:徐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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