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缆线“横卧”绊倒路人致骨折

日期:2014-08-15来源: 广西法治日报点击:

□平安广西网/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黄正海 通讯员 劳秋艳

南宁市的刘先生上班途中遭遇意外,被裸露在人行道上的光纤缆线绊倒摔伤。待伤势基本得到控制后,刘先生四处反映求助,多方寻找,也没有找到肇事线缆的产权单位。无奈之下,刘先生只好将可能涉嫌有责任的7家单位全部告上法庭。8月14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天降横祸无主缆线害人

2013年3月14日上午7时50分,刘先生步行上班,走到南宁市华东南京路口时,被裸露在人行道上的一条光纤缆线绊倒摔伤。

“当时就狠狠地摔倒在地,全身疼痛无法动弹。”刘先生说,过路群众和赶来的医生将他送到医院救治,经诊断,他左股骨干中段骨折,不得不动手术。“现在,光医药费就已经花了2万多元,还需要后续治疗。”刘先生说,天降横祸带来的损失让他难以承受。

无人担责状告七家单位

通讯缆线肇事,疏于管理的产权单位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一点毋庸置疑。然而,受伤后的刘先生在长达一年的维权过程中屡屡受阻,至今没能找到肇事缆线的产权单位。

刘先生多次通过12319等热线反映所遭受的损害事实并主张赔偿的权利,但得到的答复是不能确定责任主体。2013年3月30日,南宁市城市管理监督评估中心派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该处已无缆线冒出现象。

“鉴于各方互相推诿,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只能上法庭为自己讨个说法。”刘先生说。

今年3月1日,刘先生将铁通公司南宁分公司、联通公司南宁分公司、中国移动南宁分公司、广西电信南宁分公司、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广西电网南宁供电局、广西广电信息网络公司南宁分公司7家单位诉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7家单位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4万余元。

被告:关我什么事?

庭审中,铁通公司辩称,公司不是光纤的管理人与所有人,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联通公司认为,刘先生提交的照片均不能证明其摔伤是被光缆绊倒所致,虽然事故发生之后所出现的两根线中有一根是联通的线,但这根线是联通为了抢修其他地方的线路,将该地点的线在案发之后拉出来的;移动公司辩称,移动公司的线缆是在线槽里面的,并没有伸出地面,因此公司不该成为本案被告,不应承担责任;电信公司说,裸露光缆不是他们公司的,刘先生的诉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供电局认为,绊倒刘先生的是光缆,不是电缆,电缆都架在空中,因此该事故与供电局无关;广电公司辩称,本公司在事故地点周边没有业务,不可能是本公司的线缆造成的,故不同意刘先生的诉讼请求;南宁市城管局认为,城管局在本案中不是光纤管理人也不是责任人,依法不应承担责任。光纤的主人是存在的,但根据我国法律及南宁市相关条例的规定,光纤主人应作为本案的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刘先生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0条的规定,2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91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决7家单位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4万余元。

因为各方不同意调解,法院将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择日判决。

[责任编辑:徐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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