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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保县:一女子抢劫他人13元 逃亡11年自首获缓

日期:2014-08-22来源: 百色市委政法委点击:

本网德保讯 德保县一女子两次伙同他人抢劫,第一次抢得5元,第二次抢得8元及一块手表,之后畏罪潜逃11年,最终在家人劝说下自首,得到从轻处罚的机会。近日,德保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抢劫案,判处被告人覃某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02年6月3日晚,被告人覃某岚与黄某某、陆某某(二人已判刑)商量一起到德保县城抢劫。当晚23时许,三人行至某公园路段时,发现被害人岑某某、廖某某在该路段散步,对二人进行抢劫。三人逃离现场后,黄某某将抢得的五元钱交给覃某岚,覃某岚将两元作为车费后分给黄某某、陆某某各一元。

2002年6月4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覃某岚与黄某某、韦某某(二人已判刑)经商量后窜到某公园内,持刀对正在谈恋爱的农某某、王某某进行抢劫。覃某岚抢走王某某身上的一块手表;黄某某、韦某某抢走农某某身上的八元钱和驾驶证、电话簿、电话卡等财物,并将农某某颈部割伤。三人逃离现场后,韦某某将抢得的八元钱交给覃某岚,覃某岚将两元作为车费后分给黄某某、韦某某各两元。经德保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农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3年7月28日,被告人覃某岚到德保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某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伙同他人持刀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在家属的规劝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黄中州)

[责任编辑:徐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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