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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保县:因被远光灯晃眼 三醉汉伤人获刑

日期:2014-08-28来源: 百色市委政法委点击:

本网德保讯 德保三名男子酒后驾车回家途中,因遭另一辆轿车开远光灯晃眼,于是将该轿车拦下,并对司机实施殴打,最终受到了法律制裁。近日,德保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处被告人宁某盛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郑某宽、廖某凯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经查明,2013年5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宁某盛、郑某宽、廖某凯在朋友家饮酒后,驾驶小轿车行至朋友所在屯的屯头时,与被害人韦某某驾驶的轿车会车,因韦某某使用远光灯,造成驾驶员宁某盛看不清道路,于是宁某盛将韦某某驾驶的轿车拦下,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对韦某某实施围攻,宁某盛右手持水果刀将韦某某的左手割伤,后韦某某便往田里跑,郑某宽、廖某凯、宁某盛随后在田里追赶上韦某某,又对其实施了殴打,后被赶来的群众劝开。造成韦某某的左手食指、中指、环指被刀割伤,右手掌背骨裂,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韦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宁某盛、郑某宽、廖某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三被告人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有悔罪表现,并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宁某盛持刀行凶,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黄中州)

[责任编辑:徐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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