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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锁服务应填记录单 旅客信息要实时传报公安机关

日期:2014-09-28来源: 广西法治日报点击:

9月25日下午,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加强对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合理规制,在尽可能不影响特种行业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努力应对和解决行业治安管理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以实现经营者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双赢,填补了我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立法上的空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

 

开锁服务应填记录单 旅客信息要实时传报公安机关

□平安广西网/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黄世钊

  

9月25日下午,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加强对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合理规制,在尽可能不影响特种行业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努力应对和解决行业治安管理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以实现经营者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双赢,填补了我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立法上的空白。

经营者违法信息记入诚信档案

《条例》有较多创新性规定,主要有:明确特种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相互间的信息通报、配合治安检查、违法情形的通报和移交等职责任务;明确规定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应当重新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明确规定将特种行业经营者的违法信息记入诚信档案,及时通过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删改、传播或者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不得非法透露有关的个人信息;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明确旅馆的定义,要求旅馆经营者如实登记旅客信息并实时录入治安管理信息采集传输设备传报公安机关,对未如实履行传报义务的行为,分别设定了经营单位和直接负责人员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从事开锁业经营活动的应当对委托人的身份和财产信息予以保密。

经营者要建立从业人员名簿

为增强治安责任人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条例》规定,特种行业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治安责任人,负责治安防范工作,因承包、受聘等实际负责特种行业经营的人员是共同治安责任人。为解决目前从业人员法律意识、自律意识淡薄,治安防范知识匮乏等问题,《条例》明确要求经营者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加强对从业人员监督和管理,明确规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接受公安机关的培训、指导、治安检查,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以及赃物、嫌疑赃物,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为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保护经营者的自身安全,又服务社会治安稳定,《条例》规定了从事旅馆业、典当业经营活动,在经营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位置、监控资料的保存期限和保护措施等。

《条例》还规定各项登记和信息保存制度,对不同类型的特种行业登记事项、资料保存时间作出不同规定,从而有利于公安机关更好地掌握相关情况,从中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有效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条例》还区分不同特种行业规定相应的治安义务,明确各类特种行业经营活动中应遵守的具体要求,为经营者指明合法经营方向,促使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治安管理,保障行业规范发展。

《条例》明确,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特种行业经营者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治安管理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品牌、销售单位、施工安装单位、维护单位等,不得向经营者收取治安管理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运行、维护等费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变相参与特种行业经营活动或者为特种行业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约束,减少执法管理的随意性,提高执法管理的社会效果,确保经营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开锁服务记录单至少保存三个月

开锁业是直接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行业。近几年来,全区开锁业发展迅速,为广大群众救急解难提供了便利。但是由于执法依据的不完善,行业高额利润的追求,加之缺乏严格规范的管理和监督,在实际中存在许多问题,危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引发了大量的入室盗窃等侵财案件,影响了社会治安稳定。

为了规范开锁业管理,防止开锁服务被不法利用,维护社会安全,《条例》从七个方面对开锁业作出了相关规定:规定经备案的开锁业经营者,由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并免费提供查询服务;规定经营者需在聘用从业人员后七日内将从业人员的相关个人信息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规定上门开启房锁前确认委托人身份,有邻居、物业管理人员或者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当场证明,不能确认的应当拒绝开锁,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规定开启汽车锁具的,核对委托人拥有汽车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关证件,不能提供证明的,在公安机关派员见证下方可开锁;规定提供开锁服务应填写公安机关统一样式的开锁服务记录单,并由委托人、见证人、开锁技术人员分别签名确认并记录联系方式,开锁服务记录单至少保存三个月;规定对委托人的身份和财产信息予以保密;规定禁止向未经公安机关备案的开锁从业人员出售、出借专用开锁工具或者传授开锁技术。

鉴于开锁工具和开锁技术具有技术性、专业性等特点,为规范开锁业管理和约束开锁工具、技术的滥用,维护社会安全,《条例》在法律责任中对违反规定出售、出借专用开锁工具或传授开锁技术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和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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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规范特种行业经营秩序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的蓬勃发展,各种展销会、文化节、旅游节、博览会等大型活动相继举办和永久落户我区,特种行业发展迅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之后,特种行业的准入门槛降低,数量急剧膨胀。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区经营旅馆、典当、公章刻制、印刷、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二手机动车交易、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开锁、寄卖等特种行业的场所有3万多家、从业人员约有13万多人。特种行业蓬勃发展,迫切需要政府有关部门不断加大监管工作力度。

目前,国家尚未有统一专门的法律法规对特种行业进行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比较分散、零乱,有些规定过于原则,有些规定滞后于社会实际,导致经常出现有禁不止、有查不能处的现象,致使行业治安动态不够明晰,甚至一些治安问题突出的行业特别是新兴行业,游离于管控视线之外,影响特种行业健康发展。因此,通过立法规范特种行业经营秩序十分重要和必要。

[责任编辑:张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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