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5-16来源: 广西法治日报点击: 次
□平安广西网/广西法治日报记者卢林峰通讯员陈景光孙晓梅
5月15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由于该案数额巨大,吸收资金数额达489576173.91元,被害人数众多,参与人数170056人次,因此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虚假出资注册亿元公司
赵德强系昌顺捷五富通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昌顺捷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吴福春系金月亮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金月亮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王立群系昌顺捷公司副董事长。
赵德强2006年3月30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2009年9月25日获释。吴福春2001年11月28日因犯伪造金融票据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09年12月17日获释放。
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查明:赵德强、吴福春经过商量后,决定利用巴马瑶族自治县山茶油长寿品牌的影响力,套用国家支持油茶事业相关政策,以种植油茶树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010年2月至6月间,吴福春通过中介办证公司以虚假出资的方式,将两人实际控制的广西金月亮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广西昌顺捷五富通贸易有限公司变更为金月亮公司和昌顺捷公司,由吴福春、赵德强分别担任上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立群是昌顺捷公司的股东之一。2010年10月至2011年1月间,三人又通过虚假出资的方式将两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为亿元公司。
2010年10月,由赵德强设计出所谓的“企业+消费者+林农+基地”产业化经营模式,并与吴福春、王立群商量完善。该模式对外宣称以两家公司为经营主体,通过连接消费者和林农两端,以销售渠道募集资金来支持油茶基地建设,有效促进油茶产业的发展。2010年12月,昌顺捷公司与金月亮公司签定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之间是唯一、排他性的合作关系,由金月亮公司负责培育油茶种苗和山茶油的供应,昌顺捷公司负责山茶油的销售,两公司共同合作完成自治区下达的油茶种植指标500万亩。
由于金月亮公司种植的油茶树未到挂果期,所以公司委托巴马县其他制油厂家生产山茶油。金月亮公司以95元/盒左右的价格进货,再以188元/盒的价格向昌顺捷公司出售,最后由昌顺捷公司以936元/盒的高价向社会公众销售。
高额返利吸收公众存款
公诉人指控: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昌顺捷公司采取高额返利活动形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凡消费者在12个月内支付11232元购买山茶油,到期后获得各项补贴奖励共计28820元。此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制定出一套所谓员工借款模式,如果要成为公司员工,必须借资给公司作为周转金,借款标准分为4500元、6000元、7500元和9000元4档,员工对应获得的基本工资分别为900元、1200元、1500元和1800元。在如期完成公司销售任务后,员工还可以领取每月150元至10500元不等的效益工资。同时,公司员工必须另外交钱参与购油高额返利活动。
为使广大社会公众参加购油高额返利活动,赵德强、吴福春与王立群对外隐瞒虚报出资的事实,夸大公司经营规模,并套用国家支持油茶事业的相关政策,谎称公司经营是在自治区领导和林业厅具体指导下进行,政府已经给该公司下达500万亩的种植指标,在巴马种植的油茶种植面积已达6000亩。同时,通过报纸、互联网等途径对上述内容进行宣传。
至案发时,昌顺捷公司发展设立299家分公司、1438家营业部,参与人数达170056人次。经鉴定,从2011年2月至2012年3月底,公司吸收资金数额为489576173.91元,支付返利款为297393021.42元。
三被告人均自辩无罪
公诉人认为,赵德强、吴福春、王立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中,赵德强和吴福春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王立群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赵德强、吴福春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
针对公诉人的指控,庭审中三被告人均认为自己无罪。
面对公诉人的发问,赵德强称,公司的运营方式是促销活动,向员工借款是为了保证公司生产的安全。补贴奖励发放的资金是从销售收入中获取,山茶油是由金月亮公司先赊货过来。由于工作繁忙,公司收入情况记不起来了。种植山茶油500万亩只是两家公司的奋斗目标。
吴福春称本案件是冤假错案,自己没有构成犯罪。其与昌顺捷公司只是买卖关系,除了卖油,还进行造林合作,造林工程是林业部门定的,在巴马一共种植了2700多亩山茶林。
与赵德强、吴福春两人不同的是,面对公诉人的提问,王立群大多数是以“不知道”或“我不会回答”作回应。王立群称,自己投入多少钱成立公司,已经记不清楚了,从一千万元到一亿,钱从哪里来,自己也不知道。她自己只是负责公司行政工作,经营模式也是事后才知道。
庭审整整持续了一天,法庭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
平安广西网/广西法治日报法律顾问团成员单位、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骆伟雄告诉记者,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该罪是目前我国发案最多的一种非法集资类犯罪,具有严重危害性,其社会危害性比传统意义上的经济犯罪更为严重。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一般比较容易理解和识别。如某公司因资金紧张,以宣称将给与高额利息或其他回报的方式直接向公众借款,就属于比较典型的非法吸收存款行为。而对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由于其形式多样,并且经常花样翻新,有意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较难识别。如以发展会员、特许加盟店等为名,许诺以高额回报,非法吸收资金;以出售返租产权式商铺的名义,宣称低风险高回报,非法吸收资金;以支持生态环保、发展绿色产业、植树造林等为幌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等。
谈及如何防范,骆伟雄律师表示,要扩大社会宣传,强化社会法治观念和防范意识。提高社会法制意识,增强人民群众理性投资理念,是预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重要环节。特别是要使广大人民群众理性对待投资行为。
【责任编辑:徐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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