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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伙承诺有效 利润给付须兑现

日期:2013-12-09来源: 广西法治日报点击:

□平安广西网/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梁东江

三人出资 合伙承建一工程

南宁吴圩机场扩建工程征地拆迁三产回建配套一体化项目是集住宅、文化活动室、卫生服务站、幼儿园于一体的综合性建设项目,用于安置和落实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回建安置及三产用地。该项目于2011年8月底开工。

2012年3月,湖南籍商人武胜利得知回建项目的承包方某建筑公司欲将其中一栋楼的基础、主体建筑和初装饰工程发包承建,于是召集谢明清、罗光辉、王天亮这3名湖南老乡,协商共同揽下这单工程。

经过协商,4人达成合作意向,由谢明清、罗光辉和王天亮各出资70万元用于该项目的运转,并口头约定各自取得30%的股份。而武胜利不直接参与投资,只收取该项目纯利润的10%作为报酬。

此后,谢明清作为负责人与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罗光辉和王天亮以现场代表的身份在合同上签字。此后,谢明清负责全面工作,罗光辉担任会计并兼管工地的工作安排及资料管理,王天亮负责原材料采购。

一人退伙 同伴承诺不兑现

施工过程中,谢明清与罗光辉、王天亮均不领工资。起初,3人的合作还算愉快,可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种问题层出不穷,3人经常因为意见不同而争吵,工程开工才半年合作就难以为继了。

于是,谢明清与罗光辉、王天亮商议,决定退出合伙,3人于同年10月8日签订一份《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谢明清拿回已投资的70万元,不再参与该项目运作。作为补偿,罗光辉和王天亮于2012年12月7日前支付50万元利润给谢明清。

协议签订后,谢明清正式退出项目运作,并拿回了70万元投资款,负责与建筑公司接洽并领取工程进度款的人也变成了罗光辉和王天亮。

可是,约定的付款期限过了相当长一段时间,谢明清始终不见罗光辉和王天亮把50万元利润付给他。他多次联系2人催要这笔款,每次都无功而返。

“工程尚未完工,面临重大的亏损风险,哪有利润分配?”面对罗光辉和王天亮如是答复,谢明清觉得两人要悔约了,决定通过法院讨说法。

对簿公堂 讨要50万元利润

今年5月,谢明清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罗光辉和王天亮向他支付50万元,并赔偿他的利息损失5000元。

江南区法院受理该案后,追加武胜利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我与罗光辉、王天亮形成合伙关系。”庭审时,谢明清说,他与罗光辉、王天亮共同出资揽下工程后,在施工过程中3人分工明确,这符合合伙关系的构成要件。

谢明清说,他因在合伙过程中与罗光辉、王天亮存在意见分歧决定退伙后,两人承诺支付他50万元利润,这有双方签订的《协议》为证。“罗光辉和王天亮未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除应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外,还应赔偿我的利息损失。”谢明清说。

罗光辉和王天亮否认与谢明清之间是合伙关系,辩称他俩与谢明清是委托代理关系。“施工合同是谢明清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至今该合同还没有解除,谢明清还是合同的主体,是工程的老板,我俩只是为他打工而已,并不是合伙人。”罗光辉和王天亮认为,《协议》签订后,他们没能与建筑公司签订合同以取代谢明清的合同主体地位,因此谢明清依然是工程的承包人,根本就没有“退伙”。

罗光辉和王天亮认为,《协议》签订时,双方并没有组织对项目的承包经营情况进行清算,因此谢明清所谓的“应得利润”没有事实依据。

“更何况这个工程还没有完工,面临重大的亏损风险,不可能有利润分给谢明清。”罗光辉和王天亮认为,即使他俩是投资人,由于谢明清没有促成他们与建筑公司签订承包合同,他们没有义务支付谢明清50万元“退伙费”。

谢明清认可他和建筑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尚未解除,但称建筑公司不了解他与罗光辉、王天亮之间的合伙关系,而且他和建筑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解除并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武胜利的答辩意见与罗光辉、王天亮的一致,也认为罗光辉和王天亮无需向谢明清支付50万元。

约定有效 依法判决要履行

谢明清与罗光辉、王天亮之间是否构成合伙关系,是该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对此,江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协议》中明确了各自的投资数额。施工过程中,3人之间明确了具体的分工。

“谢明清、罗光辉和王天亮均没有从合伙组织领取工资,且谢明清退伙后即由罗光辉和王天亮负责与建筑公司接洽,处理相关事宜。”法院认为,结合双方的证据足以认定谢明清与罗光辉、王天亮为合伙关系。

法院称,基于3人的合伙关系,罗光辉和王天亮在谢明清退伙时约定返还项目的利润所得50万元给他,这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谢明清诉请罗光辉和王天亮支付5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关于谢明清诉请赔偿利息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罗光辉和王天亮依法应向谢明清支付50万元,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该款于2012年12月7日前支付。由于罗光辉和王天亮逾期支付,造成谢明清所得款项的利息损失,故谢明清的这项主张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今年9月11日,江南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罗光辉和王天亮向谢明清支付50万元及相应利息。

据悉,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文中人名为化名)

●相关法律

《民法通则》第31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32条: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徐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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