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5-15来源: 广西法治日报点击: 次
□平安广西网/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何可寒 通讯员 陈湘桂 覃勇
一户居民一个季度用水用去了上万元?自来水公司的一份收缴水费通知单引发了纠纷。5月9日,经大化瑶族自治县司法局大化司法所调解,这起纠纷最终了结。
3年前,大化县城区居民左先生买下城区红河南路一栋居民住宅楼,后该房屋一直闲置。今年3月中旬,左先生突然收到县自来水公司的一份收缴水费通知单。通知单显示,左先生今年1至3月用水3403吨,水费单价2.33元,加上污水处理费等,合计水费10651.39元。
面对万元水费催缴单,左先生懵了:按他家每月用水量的平均值计算,3403吨水相当于他家30年的用水量!“我急忙回那栋闲置房屋查看管 道,发现自家水管线路完好。”这万元水费究竟是怎么产生的?是不是自来水公司抄表员搞错了?左先生到自来水公司核实情况,发现催缴水费通知单地址和姓名均 准确无误。这是怎么回事?问题出在哪里?正当左先生百思不得其解时,热心邻居的一席话提醒了他。原来,承揽大化县城城南污水配套管网的某公司在施工过程 中,未经左先生允许,私接左家户外水管的水用于工地施工。
左先生找施工项目负责人,要求其缴纳私接他家水管产生的万元水费。但施工单位认为,接用左家管道施工期间不可能使用3000多吨水。问题就这样拖着不解决。
自来水公司了解情况后,曾让施工单位和左先生到公司协商缴费问题,但双方协商未果。左先生又多次找施工单位,要求其支付水费,结果双方不欢而散。为此,自来水公司下达了停水通知。
3月20日,无奈的左先生找到大化司法所,要求调解这起纠纷。
施工单位私自接左先生家水管用于施工是导致万元水费纠纷的关键所在。司法人员当天即到施工现场了解情况。司法人员征得左先生和施工单位双方 同意后,请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在当事双方的见证下拆水表,进行校验。校验结果显示,水表因超过正常使用期限,存在转速偏快现象,且超过了国家允许正负2% 的标准范围内。随后,大化司法所第一次组织调解。自来水公司称,出现类似情况应按《计量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提出处理办法。但施工单位不予接受。
4月1日,大化司法所再次召集自来水公司、施工单位、左先生三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自来水公司坚持按照《计量法》规定,减去偏快的百 分比吨位后收取水费。而施工单位认为左先生家的水表有问题,已经施工结束的19个井口都是接居民水表用水,水费最多的井口每月不超过250元,所以不应该 产生上万元的水费。
司法所工作人员指出,施工单位未经左先生允许,私自接用左先生家的水管用水是错误行为。司法人员引用曾经在《广西法治日报》上刊登的类似调解或判决案例说法,认为自来水公司依照《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减去水表偏快的百分比吨位后,要求施工单位缴纳水费,是合理合法的。
施工单位终于承认自己的过错,表示愿意支付2000元水费解决问题。可自来水公司坚持己见,调解再次陷入僵局。
5月9日,经过一个月冷处理后,司法人员分别与自来水公司和施工单位的领导进行沟通。最终,自来水公司愿意退让一步,把水费由原来每吨 2.33元的“工商用水”价格改为每吨1.71元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计算,再减去水表偏快部分的吨位。施工单位也愿意接受这样的和解方案。5月9日上 午,司法人员召集三方在自来水公司签订协议。经过计算,施工单位应支付的水费为3999.7元。签订协议后,施工单位当场付清应缴纳的水费。
【责任编辑:徐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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