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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有新规定

日期:2013-05-30来源: 广西法治日报点击:

平安广西网/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韦有隆

 

从今年51日起,我区开始实施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新的律师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和收费标准。

 

定价机制: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

 

为了让更多的人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众能够享受到专业的律师法律服务,《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综合考虑了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及专业化程度、工作时间,可能承担的责任、风险及实际效果,以及委托人的承受能 力、律师事务所注册地收费习惯及水平等多方面因素,规定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 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事务所提供 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他法律服务主要是指上述列举的法律服务之外的法律服务,如代理委托人参加谈判、起草法律文书、起草或审查合同等非诉 讼法律服务。

 

收费方式:计时、计件、按标的额比例及风险代理

 

《实施办法》规定,计时收费按照一名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计费工作时间确定,办理法律事务需要一名以上律师的,可按律师实际所需的工作时间确 定。计费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实际工作时间(以小时为单位),包括律师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起草法律文件,以及出庭、参与调解和办理其他 相关的法律事务的时间。律师出庭的计费时间按实际出席时间的两倍计算;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时花费在旅途的时间和复印案卷材料时间,以实际所用时间的一半计 时。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计件收费,就是以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服务的件数来收费。计件收费方式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就是按照纠纷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财产或财产权益的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用。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风险代理收费,通俗地说,就是以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效果来确定收费的多少,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可以约定,如果办理的法律事务没有达到一定效果的,不收费或少收费;如果达到预期效果的,可以按约定收取一定的费用。

 

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有严格的条件和范围:第一,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才可以采取风险代理收费,办理刑事诉讼案 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及群体性诉讼案件不允许风险代理收费;第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中,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 活保障待遇,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等案件,不允许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第三,必须是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 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才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收费标准:实行参照标准协议标准

 

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新的形势,适当调高计时收费标准、计件收费中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和民事、行政诉讼及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

 

计时收费标准为每小时200元至2000元。《实施办法》规定:律师个人的计时收费标准由各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确定,并在律师事务所内张榜公布。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计时收费标准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数额。

 

计件收费中,刑事案件收费标准分不同阶段来收取: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为每件2000元至1.5万元;审判阶段,基层法院审理的每件 2000元至2万元,中级法院审理的每件3000元至3.5万元,高级法院审理的每件8000元至5万元,在最高法院审理的每件3万至15万元。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案件参照上述标准收取,也可选择按比例收费,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每件为1000元至1万 元。

 

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适用按争议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由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协商,并按下列费率分段累计收取律师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收费比例。

 

 

 

争议标的

收费比例

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

每件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费率为5%

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

费率为4.5%

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

费率为4%

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

费率为3%

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

费率为2%

1000万元以上

费率为1%

 

对于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标准,《实施办法》只是作了最高收费的上限规定,即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在规定的收费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其具体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也就是完全由当事人协商,自行决定,政府不作出规定。

 

收费监管:律所要接受社会监督

 

《实施办法》强化了对律师收费的管理、监督,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业务接待场所或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政策 依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应当向委托人介绍收费方式及收费计算办法,双方协商统一后,再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 中载明收费条款。《实施办法》同时明确: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除此之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 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此外,为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实施办法》第23条重申:律师事务所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 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 以通过电话、来访、函件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责任编辑:徐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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