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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电扇坠落伤食客 如何赔偿成焦点

日期:2014-07-16来源: 广西法治日报点击:

□平安广西网/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黄正海 通讯员 劳秋艳

顾客到餐馆吃饭,本是件开心的事。然而,南宁市民潘女士却遭遇了倒霉事。她在餐馆用餐时,墙上的电扇突然掉落,砸伤了她。由此引发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7月14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今年4月20日下午,潘女士和朋友到南宁市公园路的一家餐馆吃饭。席间,挂在墙上的电扇突然掉落。“啊!”潘女士惨叫一声并捂住头部,鲜血当场从指缝间流了出来……餐馆老板得知电扇砸伤潘女士头部的消息后,马上带潘女士去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潘女士的伤为头皮挫伤、脑震荡,需要住院治疗。

事件发生后,餐馆向潘女士支付了医疗费等3000多元,但潘女士伤愈出院后,餐馆拒绝支付其他费用,潘女士对此不服,决定上公堂为自己讨个说法。

5月27日,潘女士向兴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餐馆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7942.5元,其中精神损失费3000元。

潘女士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餐馆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若经营场所经营者没有尽到或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对消费者造成伤害的,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在医院住院治疗10天,姐姐专门请假来护理我。我现在虽然出院了,但还经常觉得头晕,医生建议要定期复诊。”潘女士说。

在昨日的庭审中,餐馆老板对潘女士受伤表示歉意,但是认为潘女士索赔的护理费、误工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老板还称,原告没有精神受损的司法鉴定等证据向法庭提交,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费。

审庭结束后,法官组织调解,但因双方意见分歧太大,调解无果。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

本报法律顾问团成员单位之一、金狮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剑表示,客人到饭店消费,实际上是与饭店建立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饭店作为服务方,应该保障客人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不受侵害。客人在饭店用餐时受伤,如果是因为饭店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而引起的,则饭店应当按照过错责任来赔偿客人损失。

 

[责任编辑:徐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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