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8-13来源: 百色市委政法委点击: 次
本网隆林讯 隆林一村民自家的树不明不白被他人砍掉,本想找上门去“理论”,反被他人刀砍致轻伤。近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陆某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2日,因被告人陆某兴将韦某栽种的两棵桃树砍掉,l9时许,被害人韦某来到被告人陆某兴家理论时,两人发生争执而动手打架。后被告人陆某兴从家中拿出拐根刀将韦某的右脸及额头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韦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陆某兴与被害人韦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陆某兴赔偿被害人韦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兴持械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兴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陆某兴能当庭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兴有明显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黄朝实)
[责任编辑:徐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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