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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检察院出台九条措施 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民营经济发展

日期:2020-02-25来源: 百色市委政法委点击:

     220,百色市检察院制定出台了《百色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是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复工复产以及上级检察机关的部署要求,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百色检察工作实际制定的。《意见》要求,全市检察机关要在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助推民营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促进民营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为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维护大局稳定。在当前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全市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百色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大局,认真贯彻落实好百色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作用,为当地党委、政府的各项稳定经济增长举措提供检察保障。

二是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要求,落实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内资与外资对等保护等司法政策,重视对各类企业自主经营权和财产所有权平等保护。继续会同市工商联深入开展服务民营经济“十百千万”专项活动,充分发挥服务民营企业工作站的作用,畅通民企司法诉求渠道。审慎办理民营企业家涉罪案件,对“可捕可不捕的依法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依法不诉”,为企业开展正常经营活动提供便利。组织清理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及刑事申诉积案。开展涉非公经济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

三是营造健康发展良好环境。在疫情防控期间,为民营企业营造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依法及时从严惩处利用疫情实施的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非法经营犯罪案件、生产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假药、劣药以及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犯罪案件、利用疫情实施的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案件、盗窃、抢夺、抢劫用于防控疫情的物资等犯罪案件和贪污、侵占、挪用用于疫情防控的款物等犯罪案件。

四是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力度。严格依法区分罪与非罪,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加强监督涉及民营企业的刑事案件该立不立、不该立而立,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不当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等问题。对涉案民营企业和人员,综合考虑其行为性质、危害程度以及配合诉讼的态度等情况,依法审慎采取相关强制措施,慎重处置涉案财物,最大限度降低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五是加大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开展源头防控。对野生动物保护、生鲜及肉类检疫、医疗卫生用品供应等领域发现的监管漏洞,及时向监管单位提出检察建议,促进完善相关治理措施。涉及执法对象系民营企业的,应从防疫工作需要,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出发,在依法司法的同时兼顾防疫物资供应和企业生存发展等问题,审慎开展执法司法活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应从平等保护民营企业角度出发,努力发现并建议执法单位对民营企业轻微的苗头性问题积极作为,正确引导。

六是深入开展智慧检务便民利民能力提升行动。完善12309检察服务中心建设,全力打造“实体、网上、掌上热线、12309四位一体的检察服务综合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优质的检察服务。依托12309检察服务热线等诉求表达渠道,严格执行程序性回复和实体性答复的工作要求,依法规范处理和办理民营企业控告申诉案件。开辟检察服务中心涉民企绿色通道,落实12309检察热线电话值守制度,提供网上预约电子阅览卷宗、异地阅卷等便利措施,确保民营企业诉求及时受理、办理。对民营企业来信、来访指定专人密切跟踪负责,及时答复。

七是依法严厉打击涉企犯罪,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加强与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联系,及时掌握涉及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以及销售伪劣防控物品、器械及其他疫情防控材料等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快捕、快诉,形成震慑,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民营企业权益。

八是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严格把握企业违规与个人犯罪的界限、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经济活动中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执行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对于法律政策不明,罪与非罪、犯罪与违规界限不清的,要谨慎妥善处理,防止把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当做犯罪来处理。对涉案民营企业及其人员,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生产防护服、口罩等重点防控物质的企业及其企业涉罪人员,符合从宽处理条件的,依法从宽。对企业涉罪人员应慎用强制措施,已采取强制措施的,应以有利于疫情防控为原则,依法动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保障企业合法财产,严格区分违法犯罪所得与企业合法财产,以及是否属于疫情防控专用物质。对于不涉案的企业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已查封,扣押、冻结的依法协调办案机关解除,切实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减少司法办案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九是积极参与疫情期间社会综合治理。加强与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的联系,主动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需求,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依托微信群、公众号等平台,及时开展与企业有关普法宣传工作。结合司法办案制发综合治理检察建议,推动企业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堵塞漏洞,完善防控措施,促进企业复工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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