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蹊跷车祸引发48万元索赔官司

日期:2013-10-16来源: 广西法治日报点击:

●案情回放

2012年5月14日晚,家住东兴市的温振强外出聚会,直至次日凌晨2时许才散席,好友覃君开着摩托车顺道把温振强送回家。

覃君驾车来到温振强居住小区门前路段(标明禁止停车),见门前停着一辆小轿车。就在覃君的摩托车驶过轿车旁时,轿车的左后侧车门突然打开,碰撞摩托车,导致摩托车侧翻。

轿车司机邓平就在车旁,打开车门的是乘客李威。事发后,两人赶紧查看覃君和温振强的伤情并报警。覃君并无大碍,温振强伤势较重,被送往医院抢救。

交警经测试,确认覃君属醉酒驾驶。不久,医院传来消息,温振强因抢救无效死亡。此后,交警部门认定李威负事故主要责任,覃君和邓平负事故次要责任,温振强无责任。

邓平驾驶的轿车属杨明所有,事发前租给了许先锋,许先锋随后将车 交给邓平使用,而邓平并未取得驾驶资格;轿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率1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凑巧 的是,覃君的摩托车也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发时,两车均在保险期内。

事故发生后,邓平、李威、覃君凑了2万元赔给温振强的妻子周晓灵作为运尸费和丧葬费,其中李威和邓平各付5000元,覃君给了1万元。

几个月后,周晓灵向东兴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威、邓平、覃君共 同赔偿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8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由保险公司在两车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及商业责任险范围内优 先赔偿,不足部分由李威、邓平、覃君承担;许先锋和杨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期间,李威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他于2012年9月18日赔偿周晓灵2万元。覃君也于同年11月底赔给周晓灵2万元。

本案争议焦点:1.保险公司应否在两车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周晓灵?2.周晓灵主张由保险公司在不计免赔率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 偿10万元应否予以支持?3.周晓灵索赔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4.本案的民事责任该如何划分?许先锋和杨明是否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案情详见本报8月14日3版,文中人名为化名)

摩托车虽投交强险 保险公司无需理赔

□蔡娜

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应在轿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无需在摩托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 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虽然《机动车交 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9条规定,肇事司机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条款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其法律位阶比 《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要低,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它是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为了维护社会大众的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车祸受害人能够获得 基本保障,具有社会公益性。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亦应在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给予赔偿,这更符合交强险对社会公众利益 的保护原则及交强险的公益性质。

交强险赔偿的对象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本案中,死者温振强是摩托车上的搭乘者,属于摩托车的车上人员,因此 保险公司无需在摩托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但温振强对于轿车而言属于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故保险公司应在轿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交警事故责任认定 可作民事责任划分

□许家华

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承担事故责任的确认,是处理交通事 故的证据,也是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重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李威负事故主要责任, 覃君和邓平负事故次要责任,温振强无责任。从法庭审理来看,当事人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该事故责任认定,故法院应当予以采信,并以此作为当事人承担民事 责任的划分依据。

一般来说,主、次民事责任的划分比例,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后,按三七开或四六开的比例处理。依此原则,本案中,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李威应承担60%或70%的民事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的覃君和邓平可分担40%或30%的民事责任。具体如何划分,由法院审理后予以确定。

索赔商业保险不符合约定该驳回

□项晶

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 责任。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肇事轿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率10万元的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有效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这就涉及到保险理赔问题。

温振强因事故死亡,其妻子周晓灵主张由保险公司在不计免赔率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10万元,该主张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要看商业保险合同如何约定,即如果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保险公司就该赔偿,否则索赔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按照双方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只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的,才依法由保险人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轿车的驾驶人邓平系无证驾驶,也不是轿车的被保险人,邓平属于非法驾驶人,其交通肇事导致 温振强死亡,保险公司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应在商业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主要是由于李威突然打开后车门所致,而轿车商业保险条款的规定中,对乘客行为引起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是否赔偿和 如何赔偿并没有明确约定。依据全面履行合同的原则,合同没有约定的义务,保险公司就不该承担责任。因此,周晓灵主张由保险公司依照商业保险约定承担理赔责 任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讨赔精神损失10万元抚慰金偏高

□罗兰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 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 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非法侵害,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 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温振 强在交通事故中不幸死亡,而且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其死亡给亲属带来严重的精神创伤,故其妻子周晓灵有权向侵权人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指出:“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 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李威因犯交通肇事罪已被法院判刑,因此周晓灵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应支持。覃君和邓平负事故次要责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精神损 害抚慰金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 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周晓灵索赔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畸高,不应全部支持,酌情支持2万元左右较为适宜。

车主出租轿车没有过错不需担责

□吴虹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 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 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 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 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本案中,肇事轿车的车主是杨明,该车于事故发生前租给有驾驶资格的许先锋使用,没有证据证明杨明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杨明不该承担事故 的赔偿责任,周晓灵要求其对事故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应支持。而承租人许先锋将租用的轿车交给没有驾驶资格的邓平驾驶,违反法 律规定,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邓平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商业保险索赔无据亲属获赔39万元

□刘羽斯

日前,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扣除相关责任人已支付的赔偿款(共计4万元)后,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周晓灵11万余元,李威赔偿9.3万余元,邓平和许先锋分别赔偿5.6万余元,覃君赔偿3.6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定李威对事故承担60%的赔偿责任;邓平和覃君分别承担20%的赔偿责任;杨明不承担赔偿责任;许先锋与邓平连带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轿车投保有不计免赔率1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邓平的责任不予赔偿,但对于李威需承担的责任,仍应在商业责任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温振强是摩托车的车上人员,不是该车交强险的理赔对象,因此,对周晓灵要求保险公司在摩托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范围内优先赔偿损失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酌情支持周晓灵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由邓平、许先锋连带赔偿7500元,覃君赔偿7500元,该款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优先支付。

法院确认周晓灵因温振强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37.8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以上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轿车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 赔偿11万余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不足部分26.7万余元,由李威承担16万余元(该款应先由保险公司在商业责任险范围内赔偿10万元,不 足部分由李威承担);邓平、许先锋连带赔偿5.3万余元;覃君赔偿5.3万余元。李威、覃君已支付的各2万元应予以扣减。法院据此作出相应判决。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院审理后认为,事发时,邓平暂时离开了轿车,该车辆一直处于其实际控制中,车辆状态虽是停止的,但仍属于车辆使用过程中。因此,邓平无证驾驶机动车,依照商业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人不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

中院指出,李威突然开门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但保险合同未对乘客行为引起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是否赔偿及如何赔偿等内容进行约定,所以,对于李威的责任,保险公司不应在商业责任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中院称,李威、覃君、邓平的行为与温振强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许先锋将车借给未取得驾驶证的邓平,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院确定由李威承担40%的赔偿责任,覃君、邓平、许先锋分别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中院认为,周晓灵的各项损失共计39万余元,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赔偿后,不足部分应为28万余元,由李威、覃君、邓平、许先锋按比例承担。中院据此对一审判决进行相应变更,并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徐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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