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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业县司法局同乐司法所:土地互换起纠纷,司法调解促和谐

日期:2019-07-17来源: 百色市委政法委点击:

    同乐镇上岗村吴某与梁某为种植方便,10多年前把自己所承包的土地互换耕种,期间双方没有签订协议和上报村委会备案。今年,梁某得知县城开发新城区到上岗村,需征用自己原承包的土地,因利益关系,即要求吴某退还已互换的土地,遭到拒绝而引发的土地纠纷。梁某以阻碍施工方形式阻碍施工方进行施工,在经县、镇、村几级部门多次调解未果,为及时化解双方矛盾纠纷,维护施工方正常施工,保证县重点工程顺利开展,县有关部门把该起案件转交由同乐司法所和同乐国土所协同依法依规进行调解。

 

    同乐司法所接到任务后,会同国土所深入村屯实地进行调查后得知,2003年底,吴某与梁某为种植土地方便为由,双方协商把各自所承包的土地进行互换。双方当时因为同属一个屯,又是亲属关系,认为没有什么问题,可以信任,当时没有签订任何书面互换土地的协议,也没有明确互换土地的用途与期限。后得知县里打双隧道到上岗村,规划到该片区土地,升值空间很大,梁某即叫吴某退回该片区互换的土地。但吴某认为该土地双方已互换十六年之久,期间双方没有产生任何矛盾和纠纷,因此吴某不同意退回与梁某所互换的土地。

同乐司法所、同乐镇国土所工作人员经深入调查取证并走访双方土地的近邻及村两委、队干得知,梁某与吴某互换土地是真实存在,并且经过队长签字并各自进行重新登记上证,且互换后双方都在互换土地上进行耕作,一直没有纠纷和矛盾,现因梁某见财起意而反悔,是不公平的更是不道德的,在掌握大量证据材料后,工作队员及时召集双方到纠纷实地进行现场调解,并明确告知梁某:双方互换的土地已形成了长期稳定的互换关系,应依法确认吴某与梁某双方互换土地的行为合法有效,既使梁某诉讼到法院也不会取得支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须具备以下条件:(1)双方互换的目的是方便耕种,便利各自需要,不改变土地的用途;(2)双方所承包的土地同属一个集体经济组织;(3)符合一般合同成立、生效的其他要件,如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在村两委及司法所、国土所的耐心解释和说服教育下,双方和平解决,达成一致协议:吴某在利益升值地块让出一点利益给梁某,双方友好解决并签下协议。一起因利益引发的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确保重点工程施工顺利进行。 (乐业县司法局同乐司法所 黄成功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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