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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在监督中保障人权 ——百色市检察机关探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纪实

日期:2014-03-28来源: 百色市委政法委点击:

本网讯  笔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检察院获悉,全国检察机关监所羁押必要性审查现场会将于近日在百色召开,会议将推广学习百色的探索经验。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实施以来,百色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开展监所检察部门新增职能业务工作,特别是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做法。2013年,全市两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共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119件119人,经审查后,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116件116人,办案单位采纳116件116人,采纳率100%,办理案件数量在全区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排名第一位。所办理案件涉及侦查、审查起诉和一审等各个诉讼过程,被建议单位既包括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也有本院的侦查部门和公诉部门,有效维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强化组织领导,实行组织机构一体化

该院党组高度重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将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两级检察院均成立了由检察长任组长,分管副检察长为副组长,监所、侦监、公诉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把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内部贯穿于批捕、起诉和反贪、反渎侦查工作中,外部贯穿于公安侦查和法院审判工作中,形成了覆盖内外的全面审查格局。同时强化上级院对下级院的指导,以“市院为主体、基层院为基础”作为工作导向,以点带面,创造性地开展试点工作。我们结合本地实际,以监所检察业务开展得较好的靖西、田东、隆林县等三个基层院为试点,在审查主体、审查启动方式及具体工作程序、审查的内容及判断标准、评估程序、审查结果的处理方式等方面进行探索实践,取得了较好的经验。在试点工作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市院领导小组加强力量,强化对其它县院的部署和指导,全线铺开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制定七项制度,实行程序管理规范化

一是建立告知制度。完善告知义务,确保在押人员合法权利。在原制定的《在押人员入所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内容上明确增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被逮捕后,有依法向办案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让在押人员知道主张权利可由本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办案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

二是建立审查受理登记制度。对监所部门依职权审查和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申请进行审查的案件都逐一登记,详细记录受理审查的时间、审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诉讼环节、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事实理由等,确保案子清、底子明,保证审查工作的连续性。

三是建立审查启动制度。监所检察部门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现不适宜继续羁押的情况或者侦查机关报请对犯罪嫌疑人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的,可以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提出申请,要提供其不具有继续羁押必要性的相关事实材料,连同申请书一并报检察机关监所检察科。同时,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书面卷宗,书面卷宗包括受理申请的证明材料、开展审查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审查报告、审查建议等基本内容。

四是建立科学评估制度。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性质、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羁押表现、身体健康状况以及侦查取证进展、证据变化、可能判处罪行等因素,综合评估其是否有需要继续羁押的必要,并根据评估情况,提出是否需要继续羁押的意见。

五是建立审查报告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完成后,案件承办人制作《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报告》,提出是否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报分管检察长决定。

六是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在当前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只有原则性规定而无具体实施细则的情况下,该院明确以监所检察部门作为审查工作主体,侦监、公诉等相关部门负责阶段性审查的分工模式,做到三个部门及时沟通,通报相关案件信息,完成各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的协调配合。如靖西县由政法委牵头,县公检法三家联合制定了《靖西县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实施细则》,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七是建立跟踪回访制度。对于取保候审释放出所的嫌疑人,监所部门及时组织人员,向案件主办人了解情况、到部分嫌疑人所在社区或工作单位了解情况,掌握其思想动态,评估其再犯、逃避诉讼的风险,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截止目前,办理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变更强制措施后嫌疑人无违法犯罪行为。

——找准四个切入点,实行审查方式多样化

一是以在押人员是否犯有严重疾病为切入点,注重风险审查。犯有严重疾病的在押人员,在看守所发生意外事故的几率很高。为此,在强化驻所检察监督基础上,积极与办案单位对接,就所涉案件进展、证据固定等情况进行了解,抓好羁押风险审查工作。

二是以刑事和解是否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为切入点,注重社会效果审查。刑事和解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监所检察部门在考量发出变更强制措施检察建议书时,将羁押人员及其近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作为一个重要标准。如市院监所科办理的黄某某交通肇事羁押必要性审查案,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并对事故负全责,事故发生后黄某某未对受害方作出赔偿,后黄某某即被刑事拘留并逮捕,后经公安部门调解,黄某某家属赔偿了受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派驻检察人员在与黄某某谈话时了解到赔偿款项已支付给被害人家属,嫌疑人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况,即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办案人员通过对以上证据认真审查核实,全面分析后认为对嫌疑人的变更强制措施社会危险性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的可能性较小,无继续羁押的必要,监所检察部门即向公安机关发出变更强制措施检察建议,随后公安机关采了纳监所部门的建议,将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三是以案件事实、证据或者法律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为切入点,注重法律效果审查。驻所检察室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要求,针对近期司法解释中盗窃罪立案标准变化,主动与公诉科联系,对审查起诉涉嫌盗窃的在押人员进行筛选,从中发现可能不符合羁押条件的,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如靖西县检察院审查的何某某涉嫌盗窃一案。何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8月1日被依法批准逮捕,2013年9月5日被抓获。监所部门了解到犯罪嫌疑人何某某伙同他人盗窃财物1369.94元,根据最新司法解释,未达盗窃罪最低立案标准1500元,可能不构成盗窃罪,无羁押必要,遂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向公安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后公安机关采纳了监所部门的建议,对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变更了强制措施。

四是以罪行较轻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为切入点,注重教育效果审查。如靖西县院驻所检察干警在例行找在押犯罪嫌疑人凌某谈话时,发现其属于未成年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情节较轻。监所部门即主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韦奇 农惠君)

[责任编辑:张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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