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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触碰氧气罐被压身亡,谁该负责?

日期:2014-06-16来源: 百色市委政法委点击:

20个月大的幼儿肖肖刚会走路,重心不稳,走起路来一摇一摆,街坊邻居都爱逗肖肖开心,不料一天,肖肖在邻居家门口行走时,触碰邻居立放的氧气罐的气管,氧气罐突然倒下压伤肖肖,经抢救无效死亡,邻居与肖肖父母亲为此交恶,相互指责对方过错,为赔偿事宜对簿公堂。

肖肖的父母即原告肖明、杨丽在田阳县坡洪镇坡洪街租房经营一间电瓶销售店,与之相邻的被告许友在同一条街自家房里经营一个铝合金门窗加工店,两家房屋同向并排临街,相隔有六间房,整排房子的屋檐下形成一条1米宽的走廊,走廊与街道有约0.3米至0.8米不等的落差。2012年12月5日上午11时,原告肖明在租房门口的街道做工,杨丽在其租房的门口边掰青菜边看儿子肖肖,过了一会儿,肖肖(2011年4月出生)独自走到被告家门口的走廊,不慎小脚触碰到被告立放在家门口用于氧焊的氧气罐的气管,氧气罐倒下压中肖肖受伤,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事发后,双方就肖肖死亡赔偿问题僵持不下。2013年1月2日,在坡洪镇司法所、派出所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费12.8万元,签字后先付款6万元,余款6.8万元于2014年1月2付清。被告支付6万元后,认为其系受胁迫签订协议,便拒绝支付余款6.8万元。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221164.20元。

田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许友作为氧气罐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将氧气罐立放于家门口,未做任何防护措施,年仅一岁多的肖肖触碰,该氧气罐就倒下压伤人,被告对氧气罐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导致肖肖死亡后果,被告有过错,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原告作为肖肖的监护人,明知周边店辅做生意,摆放有机械设备,且走廊较窄,却放任年幼的肖肖在距其二十多米远的走廊独自行走,疏忽对肖肖的管理,原告未尽监护职责,应承担30%的民事责任。经核定肖肖父母的各项合理损失,判决由被告赔付原告合理损失128652.73元,扣减被告已付6万元,被告还应付原告68652.73元,原告自负其合理损失52301.17元。(严忠关)

[责任编辑:张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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