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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浅谈启蒙青少年法治意识的路径

日期:2014-10-30来源: 百色市委政法委点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全民守法。为此,笔者围绕“法治社会”一词,对如何加强青少年教育提出一些对策,以期抛砖引玉。

(一)犯罪预防

犯罪低龄化是近年来我国乃至世界刑事犯罪呈现的一个特征和趋势,其中包括未成年人(18岁以下)犯罪率在不断上升,这是摆在人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以广西百色市田东县法院一审刑事案件为考察样本,少年犯呈现出多样化的原因。

从主观上看,处于少年时期的未成少人涉世未深,认识能力相对较差,缺乏家庭正面引导,而走上犯罪道路。如被告人黄某某(女,16岁),出生于普通的农民家庭,父母在家务农,家境贫寒,其系家中长女,平时表现良好,从小学到初中没有做过任何违法行为,因平时成绩不理想,父母经常施压,遂无心向学,读书至初二就辍学回家,加之监护人管教不力,致使她过早接触社会,在宾馆内跟班学习时,趁当班收银员离开之机,将放在该宾馆收银台抽屉内的1565元人民币盗走。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退还全部涉案赃款。

从客观上看,当前社会生活五光十色,先进与落后、健康与消极并存,每个青少年都面临着选择与考验。如被告人韦某某,年仅17岁,系家中独子,父亲因交通事故早逝,其读书至初二就辍学回家,经常离家外出与朋友游玩吃喝,犯罪的胃口越来越大,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进行贩卖,同时在其租房内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

从社会方面的消极因素看,一些个体私营企业违法招收未满18岁的少年人为“员工”,加上管理粗放,给被雇用“员工”以较大的机会(空间)实施犯罪。如未满18周岁的被告人陆某某,读书至高二就辍学到某娱乐会所上班,其在该娱乐会所里捡到被害人谭某某电动车的钥匙,于凌晨下班后用捡到的钥匙将谭某某放在娱乐会所门前的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2432元人民币。

对预防未成年犯罪的教育,一审法院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通过“圆桌审判”进行审理,将原本的八角台审判格局变成了半圆形,增加了法定监护人和帮教的席位,在审判过程中集控、辩、审三方力量对未成的犯罪人进行帮助,从审判现场的氛围上减少未成年人的恐惧感,将未成年人的审判构成亲情化、感召式、宽缓化的刑事诉讼机制。在庭审中,被告人黄某某、韦某某、陆某某对自己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有了深刻的认识,立志重新做人,其监护人也表示以后会严加管教,这就体现了对未成人犯罪治理中“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可以发挥更大的预防犯罪的作用。

(二)教育预防

有领导说过,“‘三岁看大,七岁看老’。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一个民族的未来,取决于今天对娃娃的培养。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种子在少年儿童心中生根发芽,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说到底,家庭是价值观交流的第一场所,是道德养成的第一学校,父母的言传身教,兄弟姊妹的耳濡目染,对一个人价值观的形成有着深刻影响。例如女中学生杨某,盲目追求高消费,经常骗取家中财物,学习成绩呈直线下降。后来在家长和老师的教育帮助下,端正了思想,不但学习成绩名列前茅,还担任了班干部。这说明,如果家庭、学校联成一条教育纽带,利用青少年可塑性强的特点,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违法犯罪的认识,可以挽救那些正在或者即将走上犯罪道路的青少年。

四中全会公报提出,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笔者认为,针对当前青少年的心理特征,把法治教育提前至小学阶段。

(三)引路性预防

改革开放为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活力,但不可否认,也随之带来一些腐朽的东西。一些影视、报刊宣传色情与暴力的内容无孔不入,诱发青少年犯罪。如受到一些警匪片、侦探小说等宣传媒介的影响,未成年人侵犯财产罪基本上就是盗窃、抢劫两类。且未成年人盗窃、抢劫时采用蒙面、穿“异鞋”,飞车抢夺等手段也偶有出现。对此,笔者认为,这次全国高考前夕,江西宜春两高三学生勇斗持刀砍人歹徒,被称为“夺刀少年”,应在青年少乃至全社会大张旗鼓地宣传,推广到全社会。

(四)保护性预防

未成年人属于典型的需要社会关怀的弱势群体,但近年来离婚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多,父母离异往往在孩子幼小的心灵上留下难以愈合的创伤。笔者认为,学校和社会应对这些青少年给予特别的“爱”。首先,共青团、妇联、基层组织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家长的工作,告诉他们无论孩子跟父母哪一方,都应该尽量为孩子创造条件,使孩子完成学业,自立于社会。学校里的老师也应特别爱护这些少年儿童,与他们沟通感情,在学习,生活上关心他们。社会也应对他们加以关注,在他们受到挫折和困难的时候给予无私的帮助。其次,新闻、影视、文艺宣传部门要严格把关,杜绝不良传播途径,防止对物质享受过分渲染,以节制青少年人的过分物质追求;坚决取缔一切有害于青少年人身心健康的非法活动场所,净化社会环境。再次,对一些屡教不改的青少年犯罪,人民法院要加大惩罚力度,使之不得也不能危害社会,并通过改造使之认罪服法,悔改从善。(黄忠影)

[责任编辑:黄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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